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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适应我市会计电算化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普及会计电算化知识,提高培训质量,以推动我市会计电算化带来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会计电算化培训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职会计人员,具备大专(含大专证书班)以上的文化程度,并达到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水平的人员或自学具有同等知识结构的人员,应逐步、有计划地参加培训。凡申请以机代帐或者已经以机代帐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和操作人员,在取得《会计电算化操作员合格证》的基础上,应至少配备一名取得《会计电算化中级培训合格证书》人员。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均不予评审、验收,并以此机代帐证书发放、年检的必备条件。
三、申请举办会计电算化中级培训班的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师资:任课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会计或计算机专业技术职称,有两年以上的教学实践经验并对会计电算化有较深认识;每期培训班至少配备两名教师。
(二)设施:培训单位应有良好的教学条件和设施,具备固定的课室、机房和机房设施;学员用机档次不低于586机型(至少有50台),配有40兆以上硬盘或采用网络教学管理,微机应能满足教学要求(内存不低于32兆,显示器为彩显)。
(三)软件:培训单位应具有教学所需的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
(四)管理:
1、承办培训的机构应合法,培训工作有良好的信誉;
2、培训单位应有相应的办学经验,办学思想端正,热心为学员服务,注重培训质量;
3、有专人负责联系及进行教务管理,每个班均应配备班主任,负责日常教学安排、考勤和学籍管理等教务工作。
4、建立培训课程进度、考核、监督制度,严格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教学,保证落实课时、机时和内容。
5、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物价部门的要求执行。以每授课学时2元、每上机学时4元为标准收费,考务费65元,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
6、可供实习操作电脑数量一般不少于每期培训学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四、为了保证会计电算化中级培训的教学质量,防止乱办学、乱招生,凡举办会计电算化中级培训的机构,需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市属培训机构及各区、县级市单位的培训机构均由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二)申报举办会计电算化中级培训班需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承办单位简介,培训工作简况,培训场地设置和任课老师简历,计算机设备的配置以及全年的培训
2、《广州市会计电算化中级培训班申请表》(附表一)一式两份。
3、《广州市会计电算化中级培训师资情况登记表》(附表二)一式两份。
五、凡经批准从事会计电算化中级培训的单位(见附表三),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许可证书由我局统一印制。并对培训许可单位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合格的继续授予培训资格,否则将取消其培训资格。
六、全市会计电算化中级培训教学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一)培训教材统一使用我局组织编写的《电算化会计中级教程》,培训合格者由我局统一颁发《会计电算化中级培训合格证书》;
(二)培训课时规定每期为200—240学时,其中:100—120学时为面授课时;100—120学时为上机操作。
(三)考核分笔试、上机操作、平时练习,三部分均达到60分以上者为培训考核及格。笔试考试实行统考,由我局统一命题,考务工作由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处组织实施。
七、学员参加培训,学完指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由培训单位统一填写《会计电算化中级培训合格证书》送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处验印盖章。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广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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