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会计证》

申办以机代帐许可证

申办代理记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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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

会计专业资格考试

会计证资格考试

会计电算化资格考试

 

 
 

申办代理记帐许可证

一、申请单位的条件:

1、申请单位须先经市、区、县级市工商局、社团办等有关部门批准登记设立。

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所列经营业务范围包括财会咨询等相关内容。

3、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人员均持有《会计证》或《临时会计证》,其中至少有三名专职人员。

4、申办代理记帐许可证业务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人员,并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资格或是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5、经营状况良好,内部制度健全,具有开展代理记帐业务所需的场地、资金等基本条件。

二、呈批部门:

1、广州所属单位,除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经批准的税务代理机构外,应报广州财政局批准、发给许可证,才能从事代理记帐业务;

(1)市属单位,经市主管部门同意后,呈报广州市财政局;

(2)区(县级市)属单位,由所在区(县级市)财政局初审同意后,转呈广州市财政局;

(3)无主管单位,直接呈报广州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处。

2、省属单位,应报广东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处审批、发证。

三、申请资料:

无主管单位申请资料各报一份,其他单位报一式两份,包括:

1、《代理记帐许可证申请表》。该表应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按规定由有关部门加具意见;

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的副本(核对后退还)及其复印件;

3、所有从事代理记帐业务人员的《会计证》(或《临时会计证》)和会计专业资格证(或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的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其复印件;

4、机构设立的章程以及代理记帐工作规程、内部审核控制制度、岗位责任制、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5、上年度和本年各月度的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6、其他有关资料。

四、审批发证:

广州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处收到申请资料后,派员实地了解申请单位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分批发给《代理记帐许可证》(每年办理一至二批),并集中刊登公告(登报费用由申办代理记帐许可证机构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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