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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证(试行)
第一条
资格条件
适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直接从事财务工作的在职在岗会计专业人员。
第二条
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地遵守和执行《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近四年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
1、违反财政法规及财务制度,受过同级财政部门通报批评的;
2、玩忽职守,丧失原则,弄虚作假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政治、经济上重大损失的;
3、道德品质败坏或犯有其他错误,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撤消的;
4、伪造学历、资历、慌报成绩和搞不正之风情节严重的。
第三条
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财经类博士学位,并受聘会计师职务两年以上;
2、获得财经类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受聘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
3、财经类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二十五年以上,其中受聘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
4、财经类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二十五年以上,其中受聘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
5、非财经类大学本科、专科或中专毕业,从事会计工作分别在十五年、二十年和三十年以上,须完成大专《会计学原理》、《财务管理》、《经济法》、《政治经济学》课程的学习、取得单科合格证,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或按规定参加全国统一资格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受聘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
财经类专业包括会计、财务、审计、财政、金融、税务、商品学、价格学、保险、计划、统计、企业管理、经济学、政治经济学、世界经济学、工业经济、农业经济、商业经济、贸易经济、物资经济、劳动经济、基本建设经济、经济信息学、国民经济管理等专业。
第四条 外语条件
1、较熟练地掌握一门专业外语。外译中,两小时笔译4000个以上外文字符(日语2500个以上假名),译意准确,文字通畅。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免试外语;
(1)一九七九年以来出国留学、合作研究一年以上;
(2)获得财经类博士学位。
第五条
水平条件
1、有系统、坚实的财会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其中至少对一门专业比较精通或有独到见解。
2、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根据国家的要求,为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3、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执行本专业和相关的财经法规、制度。
4、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有指导、解决财务会计的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5、能应用专业基础理论指导科学研究和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方法。
6、能指导会计师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的工作和学习,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六条
业绩条件
在担任会计师职务期间,具备以下两条:
1、会计工作成绩显著,具备以下业绩之一的主要贡献者:
(1)参加编写(制定)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法规、办法,且在编写中发挥重要作用;
(2)制定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和办法,并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
(3)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管理和经营活动,提出的创见性建议得到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使企业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4)、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一个系统的经济核算降财务会计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省市主管部门认可。
2、撰写论文、著作或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财经类专著和译著;
(2)在部级、省级专业刊物发表专业性较强的有价值的论文两篇以上;
(3)在全国性学术会议宣读有较高水平和学术价值的专业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4)经实践证明有重大指导意义或创造出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专项调查分析报告一篇以上。
凡符合上述条件,并提交相应有效材料和证明(件)者,可提出申报。否则,各级职改部门不予受理,高评委会不予受理,高评委不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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